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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户居分离困难群众可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发布时间: 2016-05-24 09:09:33

来源: 浔阳晚报

分类: 其他楼讯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制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有效解决户籍与居住地分离的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办理城乡低保的难题,方便困难群众及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昨日,九江市民政局发布《九江市户居分离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据记者了解,该《方案》结合了《九江市低保对象异地委托管理实施方案》(九民字〔2006〕133号),要求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四大原则办事。

《方案》中明确了居住地申办低保的对象须具备的条件。申办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城乡困难群众(下称:户居分离对象),在非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且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可以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低保救助。非户籍地居住仅限跨县(市、区)和跨乡镇(街道)两种情形。

居住地救助机构对人户分离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季度)审核,并将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函告户籍所在地救助机构后,将根据各个家庭不同的变化情况,提出取消或增(减)低保金意见。

九江市居住地申办低保工作流程:

1受理申请

申请对象向居住地街道(乡镇)民政所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递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发起协查

户籍和居住地跨县区的,由接受申请的居住地乡镇(街道)民政所报县级社会救助机构,县级救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救助机构发起协查函;跨乡镇(街道)的,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同级救助机构发起协查函。

3入户调查

户籍所在地接到协查函后与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分别组织村(居)委会同时入户调查。

4听证评议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救助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协查情况函告居住地县级救助机构,居住地县级救助机构在收到协查函后,及时组织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举行听证评议。

5张榜公示

居住地的救助机构完成听证评议后,函告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救助机构,并同时在两地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6确认函告

居住地救助机构在收到户籍所在地的公示情况函告后,要及时整合情况,确定能否纳入低保。

7拟保金额

对于可纳入低保的,在确定拟保障人数和保障资金后,函告户籍所在地同级救助机构,两地再次进行公示。

8发放资金

两地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属跨县区的,由居住地县级救助机构将审批意见(申请审批表扫描版)函告户籍所在地同级救助机构,户籍所在地救助机构确认后,从下个月起通过社会化渠道将低保金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属跨乡镇(街道)的,则由居住地乡镇(街道)将有关资料报县级救助机构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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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jjz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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