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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区住宅维修资金可自缴 此办法有效期为5年

发布时间: 2018-02-05 17:28:05

来源: 浔阳晚报

分类: 本地楼市


浔阳晚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维护其所有者的共同合法权益,近日,市房产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通知》(九房字〔2018〕6号),对中心城区房地产维修资金代存主体进行变更。此办法有效期为5年。

①以前由开发商代存的,2月9日前须到物管办办理交存手续

根据《通知》,已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但未进维修资金专户管理的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在2018年2月9日前到市物业与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对逾期不按规定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经侦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②开发商若未提供先行统一交存凭证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资金或举报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售出或自留的商品房,从2018年3月1日起,在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交易确认手续前,其维修资金首先由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交存,然后在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后至该房屋交付使用前,由该房屋买受人(业主)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的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向房屋买受人(业主)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应当由其交存的维修资金时,应当向该房屋买受人(业主)主动出示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合同所涉及房屋的维修资金已经先行统一交存的凭证。否则,相关买受人(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并可向房产主管部门举报或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电话:8136523,咨询电话:8136273。

对将房屋交付给未按国家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买受人(业主)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城区启动个人自缴系统

为确保维修资金安全,方便业主交存,我市城区全面启用维修资金个人自缴系统,取消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模式。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代收或委托他人代收维修资金。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整改或履行法定义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我们还将结合《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予以通报,并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如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和现售的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房屋交易确认手续等。

责任编辑: jj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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