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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九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三套房可提取公积金还款!

发布时间: 2019-08-01 11:37:30

来源: 九江住房公积金网

分类: 本网原创


今日,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九江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细则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自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12次会议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以来,有效地缓解了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压力,资金流动性明显好转,根据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存量情况,按照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推进我市人才新政、防范资金风险和支持改善性住房消费的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文件精神,对现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解读


(一)调整柴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将柴桑区贷款最高额度比照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标准执行。

解读:九江县2017年9月撤县设区,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及职工建议,将在柴桑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与中心城区一致。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政策

已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的职工家庭,再次购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如购房时申请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按年偿还购房贷款以及结清贷款。按年还贷提取金额为月正常还款本息×12。

解读:2017年6月,我市暂停了已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购房提取公积金的业务,鉴于目前职工对改善型住房的购买需求,继续禁止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但允许职工及其配偶购房、还贷提取。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

1、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良性运行,体现制度的互助性、公平性,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即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中心城区最高35万元,各县(市)最高30万元。

2、单职工在中心城区和各县(市)购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分别提高至30万元、25万元。

3、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

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职工购房时,实行可取可贷政策。即缴存余额保留可贷额度计算基数,超出部分可提取。取、贷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解读:1、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规定,应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后实行”有关要求执行。

2、提高单职工购房贷款额度,是落实我市人才新政,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出台的具体措施。

3、将我市目前实行的“额度内既提又贷”的政策,即余额越多,提取后可贷额度越低,改为实行多缴多贷,既提又贷政策,即职工在保留账户一定资金的基础上(经测算,双职工账户保留不少于23334元,即可按15倍最高申请35万元公积金贷款、单职工账户保留不少于20000元,即可按15倍最高申请30万元公积金贷款),超出部分可提取,提取金额不计入贷款总额,保留金额也可用于后续偿还贷款,加大了职工购房资金支持力度,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公平性。

(四)明确贷款次数起算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从2004年1月1日算起。

解读:2003年5月,组建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起,全市按照统一标准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此之前,部分职工因购买单位房改房,申请过1-5万元不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17年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行后,因累计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达到2次,导致这部分职工无法再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房。此次对贷款次数统计时间的明确,有利于解决购房时间早、贷款额度小的职工改善型购房需求。

(五)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缴存事项

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解读: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第四条:“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有关要求执行。

(六)对违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实施失信惩戒

对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一经核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未骗提骗贷成功的,1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对已骗提骗贷的,列为失信行为,责令1个月内全额退回,并自骗提(贷)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不予全额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缴存职工,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制其只能到退休等销户情形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停止受理其贷款申请。 

解读: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有关要求执行。

责任编辑: jj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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